今年三月,诸多新闻媒体纷纷报道了一起奔驰轿车用户向奔驰汽车公司索赔事件。几年前北京就曾发生过丰田跑车用户向丰田汽车公司索赔并提起诉讼的事,一度亦曾街谈巷议。两起事件起因如出一辙:发生交通事故时车内气囊未弹出。就两起事件的本质问题进行解析,相信会有助于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深入认识,促进生产者与消费者互动式关系的良性循环,以及汽车产品逐渐从公款消费转向个人消费领域后所派生出的社会问题的妥善处理。
两起事件因仅涉及外商,国内汽车界和有关行业人士只能是隔岸观火。但消费者可能已注意到,今年三月一汽大众推出的新捷达王也提供气囊和ABS等选装配置,上海大众也在新推出的桑塔纳2000上特别配备了ABS等选装件,这一信息充分表明,国外先进安全装置正逐步移植到国产普及型车上来,这类装有新配置的国产车大量投入使用后,类似的投诉和索赔现象将会在国产车上发生,因此这个问题应该引起有关人士的重视。
去年八月发生的这起交通事故,只是当年约三十万起事故中的一起。公安机关认定事故责任方在前方违章变道的中巴车,国务院颁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对该起事故本身的索赔对象和索赔范围已经十分明确,而且按照运作惯例,承保肇事方车辆的保险公司,按“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应对受害方所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予以赔偿。令人遗憾的是,至今所有涉及该事件的报道都忽略了这一重要因素。事故受害者是否已得到肇事方或其保险公司的赔偿,抑或已得赔偿后另采取“一箭双雕”式的索赔策略,不得而知。现特列出车主向外商开出的索赔项目:由该交通事故引起的人员受伤医疗费用、由人身伤害引起的精神伤害费用,及受伤住院导致的其公司经济损失,并要求换车。可以看出,车主作为汽车产品的消费者向汽车生产者的索赔项目和范围,大部分已和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向肇事者的索赔项目和范围重叠。如果车主为同一索赔标的而向多家对象索赔的话,就超出了传统的认识范围,而《民法通则》上规范调整这类民事行为仍有空白之处。这就形成了一个值得咀嚼的案例。车主若作为产品的消费者就产品质量问题向生产者索赔,其行为确是受法律保护的,因为索赔的对象和标的物已发生转换。近闻车主已下最后决断,如不满足其要求,就要上法庭。但奔驰方面已否定其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一言既出,作为大公司不可能出尔反尔;而车主已公开表示只要奔驰方面承认该车有质量问题,赔他一美元也行,双方呈胶着状,似乎都无退路,看来双方在法庭上“过招”已在所难免。大家都希望车主能得到一个圆满的结果,而不是付出更大的代价后得到相反的结局。
前面提到的丰田跑车的用户向外商索赔,价码是九十九万元,只作为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医疗费和诉讼费另算。根据一九九六年五月北京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决结果,用户仅获得对方的“医药费损失”等项目的赔偿款一点四六万元,而用户要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约一点四四万元,还不包括自聘律师费等各项开支,至于精神损害赔偿和争议标的物气囊总成的更换更无从谈起。最终在判决书上也未明确指明该车气囊质量上究竟存在何种缺陷。显然消费者并未从这次诉讼中得到满意的“说法”和所盼望的赔偿。
消费者有权利对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行使诉讼,但即使消费者得到中消协和舆论的支持,法院也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来严格审理,消费者的起诉未必就能达到经济上的目的。
由于属于产品质量纠纷,按照《产品质量法》规定,必须由政府指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关产品质量进行法定检验。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协等组织也可协助消费者提请有关部门鉴定,这也符合《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不管消费者是准备起诉还是接受调解,都应采取较为明智的步骤,即尽早申请做正式鉴定,以便根据鉴定结果来取舍进退,否则上诉的理由不充分或证据不足,很可能未经法院的判决这步程序就先被法院裁定驳回。
核心问题在于怎样合法认定该车气囊存在缺陷。目前中国并未制定气囊产品的国家标准,因此任何一家汽车产品质量监督中心都无法进行试验验证;未经法定检验,自然就没有正式的和有法律效力的鉴定结论。鉴于目前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协商解决已无可能,中消协等虽能从中调解,但无法行使鉴定职能,消费者只能选择两种途径,即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消费者拿不到法定检验结果,要想讨“说法”很难。